
大法官會議1月26日作出760號解釋指出,內政部將民國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人員,無警察大學學歷者只安排至警專受訓,無法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宣告違憲。警政署指出,經內政部召集警政、消防、海巡和警大等相關單位研商,決定以分批補受訓4個月方式,挪缺安排任官,盡速解決差別待遇問題。
警政署表示,21日內政部邀各單位研商,取得共識,將以分批補受訓方式,讓當年權益受損約5000多名警察、消防、海巡人員儘速取得任官資格派任。當年聲請釋憲的林姓員警等13人,將第一批接受訓,近日警政署會陸續召開分區座談會,調查相關人員意願。
警政署說,要挪缺消化5000多名警官不容易,但既已被宣告違憲,一定會設法解決。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