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擄槍勒贖」20萬逃15年 判5年2月定讞

台北市警松山分局前警備隊員警范振華,17年前據報陳姓男子將在蘆洲交易毒品,帶著2名友人埋伏,攔檢陳轎車,查獲改造槍彈,竟向陳「擄槍勒贖」20萬,將槍彈交還並縱放陳,范分得15萬;事後范棄職潛逃15年被逮,最高法院依貪汙罪判處范5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定讞。

判決指出,50歲范男2000年6月接獲線報,指陳男將在蘆洲長安街進行毒品,率黃、吳姓2友人前往蘆洲長安街巷弄埋伏,深夜攔檢陳車發現改造手槍與子彈、槍管,范向陳表示查獲槍枝該如何處理?要陳拿出30萬元「解決」。陳稱湊不出錢,雙方經討價還價後決定以20萬元「贖槍」。

陳向友人籌借20萬,與范男等人相約到新莊中正路某中油加油站碰面交款,翌日凌晨范3人到加油站與陳會合,陳交付20萬後,范即開陳車前往新莊化成路,將槍彈交還陳,讓陳開車離去。事後范3人朋分款項,范獲15萬元。

但2週後,台北市憲兵隊據報搜索陳男友人住處,查獲陳男寄藏友人的改造槍枝,陳供出范「擄槍勒贖」犯行,台北市警局2000年7月展開調查,范見事跡敗露,棄職逃亡遭通緝,直至2015年9月才被緝獲。范到案後坦承犯行,15年來提心吊膽,都靠打零工維生。

法院考量范與2名友人均自白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判范5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2友人各判徒刑8月、7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

至於范當年所涉的縱放人犯罪、以及陳男行賄罪,均因檢方並未起訴,且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因此都不涉刑責。范3人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范被判5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確定。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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