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張姓公車司機4年前自行取用接電車連接替公車電瓶充電時,因連結線握把上的絕緣塑膠脫落而被電死,張的家屬向維修廠商及王姓技工求償;最高法院認為廠商與技工因疏於維修、採購新品替換造成死亡意外,判決連帶賠償張的家屬共381萬多元確定。
張的家屬提告指稱,張男在2014年3月2日上午5點在客運淡水站準備發車時,他發現公車電瓶電量不足,隨即進到庫房拉出移動式電車,自行為公車電瓶充電,直到公車順利啟動後才取下連結線,不料原本應覆蓋握把用來絕緣的塑膠早已脫落,張男慘遭電擊。
連結線與不明金屬接觸產生火花,電流經張的雙手行經心臟,致其房室結血管出血,引發心因性休克而死亡;張妻及就讀國小的兒子向客運公司委託維修的廠商及派駐淡水站的王姓維修技工提告求償689萬元。
廠商及王姓技工坦承該接電車連結線握把的塑膠絕緣體確有脫落情形,但辯稱張男並非因握把沒有絕緣體而觸電死亡,是因張男患有高血壓、冠狀動脈粥狀硬化狹窄等疾病發作所致。
刑事部分,法院認定王男負責電機設備的維修保養,卻疏忽報修早已破損的接電車連結線塑膠握把,導致張男觸電死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民事部分,高院認定張男確因接電車連結線而觸電身亡,但張男未注意握把塑膠破損,貿然使用也有過失應自付30%責任,因此判決廠商及王男須連帶賠償張男妻兒381萬2728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