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23歲張姓女大生,因3年前到某醫美診所注射玻尿酸隆鼻,但事後她血管阻塞後右眼失明、皮膚潰爛,控告執刀的廖姓醫師涉業務過失傷害,但台北地檢署認定廖有遵守醫療常規,是按照標準流程注射,27日將廖不起訴。
檢方調查,張姓女大生2015年9月16日,到信義區某醫美診所進行玻尿酸隆鼻手術,廖姓醫師將4c.c的玻尿酸液體,注射在她的山根;張女認效果不明顯,23日再赴診所注射,廖再將4c.c的玻尿酸液體,注射在她的山根,她卻感到眼睛周圍一陣疼痛,醫師急忙停下來、送醫救治。
但張女仍因這起玻尿酸注射手術,造成中央視網膜動脈阻塞,致視網膜缺氧,造成右眼失明,另因血管阻塞導致紅腫、皮膚沿著鼻頭至人中潰爛,控告廖涉業務過失傷害。
檢方將本案送醫審會鑑定,監審會認為廖姓醫師在執行手術前,患者有簽署手術同意書,且廖完全是依照標準流程進行,符合醫療常規,在注射玻尿酸前,也有回抽確認並無回血,以示沒打中血管。檢方認為,廖手術過程無疏失,給予不起訴處分。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