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累犯辯老爸病危 法官重判關2年+強制工作3年

黃姓男子多次擔任詐騙集團車手遭判刑,剛出獄2年多又重蹈覆徹,去年10月中詐騙被害人120萬,扣除3萬9000元,剩下116萬多的交給暱稱「元寶」的詐騙集團成員,士林地院審結,除了以詐欺案累犯判決有期徒刑2年,更以參與組織犯罪,令在服刑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黃姓男子曾因詐欺等案件,被判刑3月、6月、7月,甚至在2013年遭判刑1年9月入監服刑,經假釋出獄後,仍不知悔改,又再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資深車手」,去年10月19日,冒充士林地檢署公證處「林專員」,詐騙洪姓女子120萬,扣除3%的佣金,以及3000元的車馬費,其餘交給上手。

黃被捕後,辯稱家中父親病危,急需一大筆的醫療費用,並非貪圖物質享受,加上他只是車手,希望法官能夠減刑,而且,他不是組織犯罪成員,只是擔任臨時車手,不具有組織犯罪的「持續性、牟利性」。

法院判決指出,黃正直青年,卻參與詐欺的犯罪組織,冒用公務員詐騙財物,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偏差,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駁回辯護人提出的減刑要求。

合議庭認為,集團式的犯罪,不必直接聯繫、參與每一個階段,都必須對結果共同負責,而且「車手」在詐騙集團的分工,絕對是不可或缺的角色,認定黃男參與犯罪組織,觸犯加重詐欺罪,除了依詐欺罪判決有其同行1年6月,加上組織犯罪判決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徒刑2年,並應於執行前到台東泰源技訓所強制工作3年。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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