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歲許姓老翁涉及誣告罪在法院接受審判時,在法庭上論告的公訴檢察官表示要提「惡性格證據」,以證明許涉及犯罪,許因聽不懂「惡性格證據」是什麼,誤會檢察官指他「惡性」重大,氣得當庭大罵檢察官「混蛋」結果惹上妨害公務被起訴。一審時被依侮辱公務員罪簡判拘役30天,許上訴,台北地院二審認為,許沒有法律專業知識,只是喃喃自語,撤銷有罪判決,判許無罪。
引起誤解的「惡格性證據」,是訴訟實務上的專有名詞,主要是指檢察官提出與本案無關的證據,以供作本案證據以證明被告犯罪,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如果檢察官提出「惡性格證據」後,可能會使法院在判決前就對被告形成不當偏見,例如傷害案中,檢察官提出被告先前曾另案傷害他人判決,以證明被告確實會傷害他人,因此對於惡性格證據,原則上不應准許檢察官提出,只有在一些例外情況才允許檢察官提出作為舉證。
許姓老翁2016年12月22日因誣告案在台北地院出庭,他誤以為檢察官提出「惡性格證據」是在說他惡性重大,當場大罵「檢察官混蛋、混蛋」,被依侮辱公務員的妨害公務罪起訴,一審簡易判決許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許不服,提起上訴,北院二審時,勘驗開庭錄音光碟認為,許不具法律專業知識,還有耳疾,誤解檢察官論告的語意,覺得自己一生清白,忽然認為被別人暗指品格惡劣,才無法控制情緒,低聲喃喃自語說「混蛋」,並不是針對法庭內執法的檢察官以言詞侮辱。合議庭因此撤銷有罪,改判無罪。可上訴。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