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桃園市一家通運公司擔任行政助理陳姓婦人,到職3個月就懷孕,她向主管報喜,沒想到隔天卻被以「不能勝任工作」等各種理由資遣。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公司在陳女說明懷孕隔天就將她解僱,明顯違反勞基法規定,認定桃園市政府裁罰30萬元並無不妥。
陳女2015年12月到該公司擔任行政助理,知道懷孕希望能異動較簡單的職務,便向主管提出申請,結果隔天突然被解僱,認為是「懷孕歧視」,氣得提出申訴,桃園市政府經過調查,認為公司已經違反性別平等法,應裁罰30萬元。
不過,該公司反駁指出,陳女當時還在試用期間,之所以會解僱,是因不熟悉公司作業、倉儲系統業務,而且英文能力不佳,才會在試用期滿之後,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並非懷孕關係。
不過桃園地院法官根據桃市府調查,認為陳女操作過公司作業系統,並無因不熟悉流程狀況,加上雙方在勞動契約中載明,終止契約的條件是「考績不合格」,但在這起事件中並未見到陳女的考績不合格。
另勞基法規定,員工如果無法勝任工作,必須給予輔導措施,而該通運公司既沒有給考績也沒有加以輔導,且在陳女說出「懷孕」隔天就予以資遣,明顯違反規定,可見市府的裁罰並無不妥。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