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詹姓男子在網路論壇與人發生爭執,在臉書社團以暱稱指爭執對象為台獨分子,鼓勵網友舉爆,被王姓爭執對象2次控告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以王姓告訴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與先前提告並不起訴處分的內容相同,屬同一案件沒有新事實、新證據重複提告,因此再次不起訴處分。
詹姓男子是於2017年在網路論壇發生爭執,8月間在臉書社群網站中的「大中華帝國崛起」、「今日中國」等社團內,以暱稱指王姓告訴人,並轉貼王姓告訴人個人臉書上的文字及圖片,並加註是台獨分子,大家盡量舉爆等文字。
王姓告訴人認為詹某指其為台獨分子,足以毀損其名譽,於是分別向台北、花蓮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認為,由詹某發文內容無從辨識所述為何人,再者,詹某言論屬意見表達範疇,因此不起訴處分。王姓告訴人在花蓮地檢署的提告,經移轉到北檢,由於指控內容與已經不起訴案件的內容相同,沒有新事實與新證據,檢方因而再次不起訴處分。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