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在立法院通過後,將增設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解決民、刑各庭對法律見解歧異、或統一見解機制,並在審判權之作用內,建立適當裁判機制。未來像是測謊能不能當作定罪證據,就可由大法庭來做統一解釋。
另外,考量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這次修法在第83條也增訂,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判決後公開起訴書,準用法院公開裁判書之規定。
司法院函送《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今討論通過,這次大幅翻修法院組織法,重點包括新增51之1到51條之11條文,主要內容在於增設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
司法院指出,最高法院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之終審機關,所為裁判有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如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就相同事實之法律問題見解歧異,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另就具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問題,縱使尚未出現見解歧異之裁判,亦應賦予最高法院於涉及該問題之首件裁判作成前有統一見解之機會,以發揮法律續造之功能,故應於審判權之作用內,建立適當裁判機制,增設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裁示,本次修法增訂公開起訴書的規定,使公眾得以透過公開、透明的資訊,檢視檢察官的職務履行;另關於最高法院增設大法庭的制度,讓最高法院於審判權的作用內,能針對歧異見解及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統一法律見解,這將使終審法院裁判的法律適用一致,發揮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都是回應人民期待的修正,有其必要性。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