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基法》修正條文本月上路後,新修正加班費可換補休,且特休假可遞延1年度,有公司向詢問加班補休和特休假能否不同步,北市勞動局回覆,補休期限不得超過特休期限,且加班換補休不能遞延,逾期未休則必須換算成加班費給予勞工。
本次修法讓特休假可依周年、曆年、會計年度等遞延1年度,並規範加班可換補休,補休期限比照特休假採年度終結計算。近日飛騰雲端近期函詢勞動部,特休假與加班補休期限是否可「脫鉤」,如一個使用周年制、一個使用曆年制。各採不同方式計算?補休期限是否可比較特休假遞延?
北市勞動局函示,依照母法規定,加班換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但不可超過特休假約定的期限。舉例而言,勞工甲特休假採曆年制,預計今年12月31日須結清,但甲勞工於今年12月29日加班,倘若要換補休,則須於12月31日前休畢,否則須結算成工資。
此外,由於現行特休假可遞延1年,以上述勞工甲為例,倘若甲今年特休假共有3日未休畢,最長可遞延至明年12月31日休畢,但甲勞工於今年12月29日的加班補休,無法比照特休假遞延,仍須於今年12月31日以前休畢,為休畢則需折算成加班費發給勞工。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