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市清水區1家貨櫃集散公司,雖領有簡易排放許可,經相關單位分別在106年1月、5月及6月間蒐證採樣,檢驗出鉻、銅、鎳及汞等有害物質超標,經台中市環保局認定已改善完成,給予緩起訴1年處分、公司繳交處分金15萬元,負責人、協理及業務經理共12萬元。
緩起訴書指出,該家公司領有排放許可文件,自105年12月起至106年6月26日期間,反覆不斷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排放水標準。林姓負責人、協理及業務經理先後交代不知情的4名清洗員工清洗貨櫃時,直接將廢水直接排放進溝渠。
檢察官分別在106年1月、5月及6月間指揮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前往蒐證採樣及搜索,採集水樣送驗各測得鉻、銅、鎳及汞等有害物質超標。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