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因應電業法修正,售電予用戶之電業依售電量按一定費率繳交「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且以經營能源業務收入5‰(千分之五)為上限,未依規定繳交基金可處新台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廠商、業者或能源用戶違反節能規定,屆期不改善者處以罰鍰並於機關網站公布違法者名稱,罰鍰也提高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經濟部表示,政府自105年起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此次能源管理法修正目的,是因應電業改革後電力市場變革,調整能源管理上電業分工;同時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提供能源使用資訊義務及授權地方政府執行能源管理法查核作業,藉由能源資訊分析及管理,強化中央與地方能源政策規劃及推展;另提高違反節能規定之廠商、業者或用戶罰鍰金額並於機關網站公布其名稱,增加違法負擔,促使其遵守節能法規;以完善能源管理法內涵,作為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之法制基礎。
經濟部次長龔明鑫補充說,這次修法是配合電業法修正,將基金徵收對象改為「售電予用戶之電業」,加外加強節約能源措施,要求能源供應事業配合提供用戶能源使用資料,有了這些資料,國家才能作節能減碳相關規劃;透過罰鍰提高,讓大家知道節能減碳的重要性;此外,這次修法也擴大查核執行主體,增列地方政府執行查核作業,而非原先只限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查核。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