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照法修正通過 對幼兒體罰或性騷將公布姓名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新增公布違法行為人規定,未來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任職幼兒園人員如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之行為,可處罰鍰新台幣6萬到30萬元,並將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改善當前少子女化、低生育率問題,建構完善生養環境,政院已將「生生不息」列為今年三大施政主軸之一。這次修法是為開放公司得興辦招收員工子女為主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並增列職場互助式之新興教保服務型態,以鼓勵企業托兒,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另並強化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公開收退費資訊之機制,確保家長及幼兒權益。

這次修法也增列幼兒園分班不受學校於同一鄉(鎮、市、區)已有分校、分部或分班的限制。同時,也放寬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法人類別(包括學校財團法人、非營利性質法人或公司)。另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等規定。

為賦予幼兒園人力配置更多彈性,以符應現場實際需求,修法也增列組長得由職員兼任;並明定公立幼兒園人事、主計業務,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專任的人事、主計人員兼任,或經相關業務訓練合格的職員辦理之規定。同時,也明定代理人員於幼照法授權子法另定其資格、薪資等相關事項規定,使幼兒園用人更具彈性。

這次修法也增列教保服務機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的資訊。除規範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情形、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數額及減免收費之相關規定外;亦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其訂定或備查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等內容規定。

此外,修法也增列公布違法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行為人姓名之規定。教保服務機構如違反幼照法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受幼照法規範之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如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體罰或性騷擾等行為,除處以罰鍰外,並應公布行為人姓名,以保障幼兒與家長權益。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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