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2月行政院提出《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法草案,將於明天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審議。民間團體提出修法訴求,呼籲朝野立委應共同努力加強完備空汙管制機制,莫讓空汙修法淪為選舉口號。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現行《空汙法》第12條,就空氣污染總量管制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政院版《空污法》第12條亦維持相同規定。
《空污法》主管機關環保署就攸關環境與人民健康的空汙總量管制應有完整權限,經濟部的意見應有其他協調處理機制,就法律規定不應受制於經濟部同意與否。故民間版修正草案,建議比照環保署去年6月公告的草案版本,刪除「會同經濟部」之文字。
長期關注汙染源排放資訊公開揭露的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曾虹文表示,民眾對於空汙問題的焦慮之一是不知道汙染源在哪裡?就算聞到臭味,也沒辦法確定是哪家工廠排放的汙染,更不知道空氣中含有什麼汙染物質?吸入後對人體會有什麼傷害?甚至是到了法庭訴訟也難以建立身體疾病與工廠汙染的因果關係。
因此曾虹文要求企業應該向社會公開環境汙染的相關資訊,特別是工廠排放什麼汙染物?排放狀況如何?揭露汙染指紋,以便在汙染發生時能夠快速追查到汙染源,接受公眾監督。
高雄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李翰林表示,台灣許多地方工業區緊鄰住宅,一旦工廠發生爆炸或意外時,大量空氣汙染物將快速擴散到鄰近區域。如3年前苗栗頭份化工廠毒氣外洩或去年桃園中壢泰豐輪胎大火,都造成周遭居民和醫院學校的永久傷害。
目前《空汙法》除了重大事故需通報主管機關外,完全沒有任何保護民眾的措施。因此李翰林要求工廠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事先列出通知清單,並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同步通知鄰近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醫院學校等重要設施,才能讓大家在第一時間知情應變,確保民眾安全。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表示,對於違法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有權責令公私場所停工或停業,必要時甚至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但發現主管機關對於情節重大違法廠商過去少有徹底執行停工或停業,讓不肖廠商繳罰鍰如同繳納汙染租金。
環團要求對於違法情節重大的公私場所,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令其停工停業,並比照《水汙染防治法》取消其享有的政府優惠待遇。且修法除了對於違規廠商應有所壓制外,也應厚實民眾力量,投入資源去促進民間對環境權健康權之保障及對吹哨者及受汙染者法律扶助,修法才能不偏頗。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