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老闆誣賴我偷錢 我真的沒偷…

小佑(化名)的老闆某日因為有事,早上不在店裡,過7天後卻在工作群組指出當天抽屜中有幾張千元鈔票不翼而飛,老闆還向其他同事暗示,調閱監視器發現錢就是小佑偷的,對於老闆無中生有的指控,小佑該如何保住權益?

●法律評析

黃崑雄律師分析,雇主應無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罪嫌存在,因本件所述雇主只私下向同事說小佑動作奇怪,並未指明小佑有竊盜嫌疑,且雇主亦無向偵查機關告訴小佑竊盜罪嫌,倘雇主向偵查機關告訴竊盜,可以聲請調閱監視器內容,還原當時情況即可。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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