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2貓遭退學 台大僑生打官司翻案敗訴

慘遭毒手的「斑斑」。(摘自動物誌臉書)
慘遭虐殺的「大橘子」。(摘自lechat路上撿到一隻貓粉絲專頁)

台大前澳門僑生陳皓揚,3年前就讀台大時,因先後虐殺「大橘子」和「斑斑」兩隻貓,前年依違反《動物保護法》「故意使動物受傷致死罪」判處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0萬元,併科罰金35萬元確定後,台大校方後將他退學,但陳自認已經修滿學分符合畢業資格,打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大對他的退學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退學沒有錯,29日判他敗訴。本案可上訴。

陳皓揚原為台大化工系5年級學生,他在2015年12月28日在北市溫州街巷弄內殺害綽號「大橘子」的流浪貓,經提報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他的行為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故意使動物受傷致死且惡行欠缺慈悲、惻隱之心,對社會善良風氣影響甚鉅,依台大學生個人獎懲辦法規定,原應予以勒令退學,但審酌他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決議記大過2次和小過2次的懲處及到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接受專案輔導。

但陳皓揚2016年8月2日再度虐殺文山區某蔬食餐廳的店貓「斑斑」,並將貓的遺體載往新店溪棄屍,後向警局投案。案經台大以他再度違反動保法,逕送獎懲會議處,決定予以勒令退學處分。但陳皓揚不服,請求台大撤銷退學案,他透過律師主張當時已經修完畢業所需學分,只是還沒辦理離校手續。

台北高等行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前年6月雖然修業期滿,但尚未辦理離校,台大並未授予學位發給畢業證書,但台大校方為維護校譽,對陳進行懲處,不能認定是以不正當方法阻止陳畢業,也沒有違反誠信原則可言。台大的退學處分並沒有錯,陳訴請撤銷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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