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建設位於新竹市明湖路的「御莊園」建案,因違反建築法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新竹市政府於2016年2月作出勒令停工的行政處分,遠雄建設不服提起訴願,皆遭內政部駁回,同年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高院29日判決市府勝訴。
遠雄建設公共事務發言人楊舜欽表示,目前還未收到法院判決書,不知判決理由,不過,遠雄會在收到判決書了解內容後再行研究並會再上訴。
市府工務處表示,遠雄建設御莊園建案位在明湖路青草湖上方的「新竹華城山坡地整體開發變更計畫」區內的R區街廓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12%,容積率160%,建築型態原為13層樓集合住宅。
但2013年遠雄建設委託建築師申請由原「13集合住宅」變更為「多層(27樓)集合住宅」,也就是在不變更原有建蔽率、容積率及樓地板面積下,由「矮胖型」變更為「瘦長型」。
當時內政部營建署雖曾發函同意備查,但市府多次接獲陳情,指高度有問題,新上任的市長林智堅基於安全考量且需合法的前提前,務處再請示內政部營建署,營建署此次則回覆確有違反區域計畫及建築法令規定。
市府因此通知遠雄建設其高度設計不符規定,當時「御莊園」尚未施工,市府至少4次正式函文通知遠雄辦理變更設計或暫緩施工,但遠雄皆置之不理,且施工階段也未依規定申報勘驗,擅自興建地下4層樓及地上約7層樓,對此案山坡地周圍的公共安全有嚴重危害疑慮,市府為公共安全因此於2016年2月依法勒令停工,並要求遠雄建設變更設計及補辦相關手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宣判市府勝訴,市府工務處希望遠雄尊重高院判決,依法設計及興建建築物,且儘快依法辦理變更設計及申報勘驗,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企業形象受損。
而遠雄當時在被勒令停工時曾喊冤表示,御莊園建案不論建照申請、建築高度審查、安全疑慮等,完全依法執行且合法,昨天獲知敗訴後也表示會再上訴。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