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新世代技術研發及產業調整之需求,行政院院會通過科技部擬具的「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條例名稱移除「工業」二字,將鬆綁科學園區進駐對象,擴大引進多元新創產業,不再限於製造工業;這次修法同時因應科學園區管理實務需求,引進強制拍賣制度,活化園區土地資源利用。
科技部表示,未來引進科學事業之組織型態不限於「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讓「有限公司」、「有限合夥」等型態進駐,同時刪除須具有相當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設有研究發展部門的限制,擴大引進具技術研發之事業,尤其諸多新創團隊及年輕新創公司具有高度技術能量與市場潛力,在成立初期具有營運規模小、缺乏豐沛資金來源、無資本支出需求等特性,「有限合夥」將為適合上述新創公司成立與發展的組織型態,將更有利於園區走向通訊知識服務、數位內容等軟體產業發展,吸引新創公司增進園區創新動能。
另為活化園區場域利用,發揮資源最大效益,科技部說,這次除修正積欠租金逾四個月租額者,園區管理局得終止租約收回租地外,並參考去年已修正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於本條例中針對園區內不合目的使用之廠房及建築物,給予二年的改善期,若仍未改善將得予強制拍賣。由於園區事業租地建廠通常設定有抵押權致無法請求拆屋還地,廠商有欠租時依民事程序聲請強制拍賣,常被法院以拍賣金額分配前順位債權人即已不足而駁回申請,或因多次流標被法院以無益拍賣解除查封,以致已終止租約或經廢止投資案令其遷出園區的土地仍被占用,未能有效益進行處理。
此外,簡化園區內坵塊整併、分割及局部公共設施調整所設之環評行政程序,以利因應廠商投資需求;解除現行「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及雙語部之限制,基於園區土地有限,為滿足園區從業人員之國內外科技人才子女就學需求,放寬於符合園區發展所需時可於區外設立實驗中小學及雙語部。同時,配合土地徵收、補償等事宜回歸土地徵收條例辦理之政策,刪除社區用地劃設與配售規定。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裁示,條例修正是為推動科學園區創新轉型,鬆綁進駐園區之組織類型、資格,擴大引進多元新創產業,以利聚集更多元之技術、創新研發及提供廣泛之服務態樣,並強化園區環境管理,提升園區使用整體效能,有其必要性。政院通過「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還要送立法院審議。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