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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增爭議調解 賴揆:保障醫事人員、促進醫病關係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29)日與民進黨立委「便當會」,就《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達共識,增加爭議調解先行機制,並以3+3個月為限。賴揆認為,修法不僅可保障醫事人員,並促進醫病關係、提升醫療品質。

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轉述,《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旨在完善醫療事故與糾紛處理機制,透過地方衛生局成立醫療爭議調解會,於3+3個月內調整爭議;同時為預防醫療事故或糾紛,一定規模醫療機構應設關懷小組,隨時介入與病患家屬溝通說明。

衛福部指出,增加事故發生即時關懷機制,100床以上醫院應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則須指定專業人員或委託專業團體,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儘速向病家進行說明、溝通,並提供當事人協助及關懷服務;其過程中,所為遺憾、道歉、讓步或陳述,不得作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以促進醫病雙方溝通解決紛爭。

為增進醫療糾紛協調機制,調解先行保障權益,衛福部說,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醫療爭議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之調解;不論民刑事之醫療爭議案件,均應依本法先行調解,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且調解期限以3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但經當事人合意者,得再延長一次。

另中央主管機關將委託或成立專業機構,協助醫療爭議案件之爭點釐清及提供評析意見,屬死亡及重傷之醫療爭議,調解前應申請釐清爭點或評析意見。

衛福部近年積極推動醫療事故非訴訟處理機制,並獲致初步成效,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之醫療糾紛案件數已自101年524件下降至105年349件;衛生局醫療糾紛調處件數,亦自101年944件降至105年615件,平均調處成功率達37%;而生產事故之訴訟案件亦因生產救濟試辦計畫之實施大幅減少約7成。

(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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