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多個環保團體舉行「立院速修環評法」記者會。(趙雙傑攝)深澳電廠環差案以1票之差通過,凸顯《環境影響評估法》亟待修正。行政院及環保署雖承諾6個月內將《環評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屆時又逢選舉的國會空窗期,因此環保團體上午要求行政院縮短時程,本會期內將修法草案送入立法院,草案條文也必須回應環團的訴求。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表示,環評審查結論雖可於訴訟後撤銷,但行政法院核准環評審查結論停止執行的機率過低,導致環評訴訟確定撤銷時,開發案大都已完工。因此《環評法》修正草案應納入規定,原告起訴時即停止開發。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則說,現行制度是由開發單位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評估開發案對環境的影響並製作環評書件。兩者其實有共生關係,顧問公司無法完整揭露環境問題;《環評法》修正草案應切開兩者的關係,使顧問公司能夠如實調查。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補充說,《環評法》修正案應改由開發單位提撥資金,由主管機關發包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環境調查及製作環評書件,並累積資料建立環境資料庫。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執行長郭慶霖執認為,爭議案件進入更嚴謹的二階環評雖是環團樂見,但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給予民眾的協助仍不夠,尤其像高度專業的核電廠除役案。《環評法》修正案應加強二階環評的民眾實質參與機制,避免與一階環評相差無幾。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吳澄澄專員則說,深澳電廠案是老舊環評案件在制度闕漏下產生的惡果。《環評法》修正草案應規定,不僅3年以上未動工案件須進行環現差評估,動工後停工的案件、甚至曾動工但超過一定年限未完工者都應重做環評。
桃園在地聯盟理事長潘忠政說,就算進入環現差評估,像大潭藻礁仍陷入困境,無法要求開發案直接退場。《環評法》草案應明確規定,若環境現況已有重大改變或新發現,應重新進行環評審查,甚至變更或廢止原有環評結論。
此外,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說,《環評法》有關政策環評的規定僅第26條,子法規定也過於簡陋。修正草案中「政府政策環評」須明定法律效用與規範、執行範圍與期限等,並增加人民參與的機制。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