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徐姓老翁2年前搭乘社區電梯下樓時,雙腳還沒踏進裡面,就被電梯門夾住,卡在8、9樓間,女兒聽聞老父痛苦哀號,火速前往救援,不慎從電梯井摔落地下室2 樓身亡,家屬向維修商求償。
據判決書,徐翁一踏進電梯門,疑因煞車來令片與鼓輪之間隙不一致,導致馬達制動力不足、滑行距離過長,無法及時定位,使得電梯於開門後仍持續向上滑移。徐翁腳步還沒站穩,就跌坐在電梯內,雙腳被門夾住,車廂停留在8、9樓間,女兒搭救父親時不幸摔落,導致顱骨、大腿等多處骨折、出血,頭胸部重創身亡。
維修商供稱,電梯是因安全迴路沒有發生作用、接點黏住或老舊自然耗損等情事發生事故,認為保養應無疏失,主張免賠償。桃園地院法官審理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電梯維修服務,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認定該維修商「服務缺乏安全性」,判須賠償270萬元。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