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院檢對槓案 檢方三度抗告成功

彰化地檢署莊姓女檢察官不滿法官裁定妨害性自主案的吳姓被告交保,在羈押庭上和法官發生口角,院檢雙方形成拉鋸戰,形成抗告、駁回、交保、再抗告局面,台中高分院30日再度裁定撤銷裁定,彰檢三度抗告成功。

台中高分院撤銷裁定的理由是,根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吳男認為用假帳號上網騙少女很多人都這樣做,自己這樣「也沒有那麼嚴重」、「頂多罰金」而已,其缺乏內控機制,有固定犯罪模式,仍有高度再犯可能。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彰化地院並未審酌該份今年3月20日的精神鑑定報告內容,被告所為非無羈押之必要,彰化地院自應審酌狀況再決定。

台中高分院第二度撤銷裁定,即認為被告既有多次實施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或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行為、恐嚇危害安全之事實。審酌其犯罪模式同一,現今備份電子檔案資料便利、網際網路發達、電子通訊設備普及,本案很難僅因被告坦承犯行,難認定其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或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加上被告涉案多達62次,猶無法排除其有逃亡、滅證之疑慮。彰化地院在台中高分院發回後僅提高具保金額、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命應於每日上、下午至轄區派出所報到,顯不足以防止被告再犯或湮滅證據、勾串證人暨防免被告逃亡。合議庭認為,為確保爾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被告有無羈押必要,容有再調查審酌之餘地。但彰化地院3月14日開庭仍裁定被告交保,使得彰檢三度抗告。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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