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推動財團法人法草案引發「另一個促轉條例」爭議,法務部31日以新聞稿澄清表示,動財團法人法草案並無任何政府得接收財團法人財產、收歸國有的條款,也無任何規定是涉及剝奪人民財產的條文。無論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或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均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政府均沒有剝奪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財產或收歸國有意圖及條款,外界不要以訛傳訛。
法務部表示,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於施行前公部門捐贈達基金20%以上,且有加強監督必要並經主管機關指定的財團法人,因這些財團法人具有特殊行政任務需要或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草案僅是規範依政府現今捐助或捐贈財產比率遴聘(派)董事人數去參與監督,並非報載政府可收回取得掌控權的情形,何況這種情況必須在特殊情況下才加强監督,與法人資金或財產變動毫無關係。
此外,草案所規範財團法人的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的消極資格(例如: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是因財團法人為公益性質,性質上與以營利為目的之銀行或金控公司等營利事業有所不同,所以董事長及監察人的消極資格自得為不同考量。至於草案所定消極資格的條文內容是否須要調整,仍參考各界意見並尊重立法院審議結果。
法務部強調,已於3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會議說明草案的意見。並將於4月2日委員會召開的公聽會重申釐清。外界對相關條文內容或其內涵尚有誤解,法務部希望大家秉持法的實用性理性討論,不要以訛傳訛。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