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消防局統計,花蓮縣習慣性呼叫消防救護車及習慣性酒醉路倒者,每年平均有825人次濫用救護資源,為降低濫用情形,縣消防局制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加入其他7縣市使用者付費標準,預計7月上路,違反濫用者須自行負擔1400元「車費」。
全台目前共有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及高雄市等7個縣市,依特殊地理環境及人口結構差異,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規費收取額度從新台幣1600至1800元不等。
花蓮縣消防局統計,105年習慣性濫用消防救護車用有80人,合計送醫480人次,併計「習慣性酒醉路倒」者,每年平均約有825人次濫用救護資源,佔該年度救護出勤量2.8%,排擠真正需要緊急救援服務民眾的權益。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指出,目前消防服務據點計22個外勤消防分隊,34部救護車保持待命,收費實施辦法主要收取對象共分3類濫用救護車情形,分別是經常性飲酒(一周累積3次或一個月8次以上)且經急救醫院驗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者;送到醫院後,就自行離開者;有明顯事實足以證明浪費急救資源者。
他強調,「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自治規則,參酌其他縣市已實施相關行政措施作法,爰引規費法第10條第1項,並於今年完成法制作業,預定7月1日開始實施,濫用救護車者將採使用者付費概念,收取新台幣1400元規費並繳納國庫,盼能嚇阻少部分民眾濫用救護車的陋習。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