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基法》新制3月上路,若加班換補休、特休假未於期限內休畢,則應改發工資,勞動部今日(6日)對外發布新版工資明細參考例,新增補休、特休假未休的折抵工資欄位,現已放上官網供外界查閱,若雇主未載明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最高可罰100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雖未規定應載明加班換補休時數,但若未載明加班時數是換成了補休,恐出現應領取的加班費金額與實際領得的數字不符的問題,所以才新增加班換補休的欄位給予交代,例如勞工本月加班3小時,原本薪資明細中應出現3小時的加班費,但若勞工選擇換成補休,就應載入補休欄位,呈現完整的工資明細。
黃維琛表示,至於特休假部分,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的日數及未休折抵成工資的金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清冊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至少要在每年定期通知勞工,使勞工了解到底還有多少天特休未休,有些雇主每月都提醒勞工未休日數,當然也沒問題,可促使勞工早點排休。
黃維琛指出,參考例有分簡單版和複雜版,但都有把各要項列出來,雇主可按照格式內容自行另外製作,假如未按照《勞基法》在工資明細中,把相關應記載項目列出,將違反《勞基法》第23條規定,可罰2萬元至100萬元,只要工資明細可以清楚呈現相關內容,相信勞資雙方的糾紛就能減少,現在參考例已經放上勞動部官網的宣導資料當中,供外界參閱。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