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鎖被鄰居嚇跑 男子竟因「預備竊盜」不起訴

基隆市48歲許姓男子去年10月間兩度闖入張姓屋主家中行竊,第1次得手偷得數百元,隔天許男持張家鑰匙,欲開鎖二度進入張家行竊時,被鄰居發現逃跑;基隆地檢署認為,許男第2次行竊未實際進入張家,僅構成預備竊盜,現行法令對預備竊盜沒有罰則,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起訴書指出,許男去年10月17日下午侵入基隆暖暖區張姓屋主家中,趁無人之際,偷走張姓屋主皮包內500元、悠遊卡、健保卡和鑰匙後離去。隔天中午許男二度來到張宅,持先前竊得鑰匙要開門進入時,被鄰居發現,鄰居當下大喊捉小偷,許男嚇得驚慌逃跑,事後張姓屋主報警循線將許男逮捕到案。

許男警詢時否認竊盜犯意,辯稱回家時尿急,臨時前往張家借用廁所。檢察官依照最高法院判例「竊盜罪之著手時點,為行為人以行竊之意思接近財物,並進而物色財物」,認為許男雖有竊盜犯意,但當時未進入張宅,未達「接近並物色財物」的竊盜犯罪著手階段,僅構成「預備竊盜」;而刑法僅針對殺人、強盜等少數重罪對預備犯有處罰規定。

基隆地檢署偵結,對於許男第2次預備行竊給予不起訴處分,另對於許男去年10月17日闖入張宅行竊、砸破李姓民眾車子玻璃竊取行車紀錄器和導航機犯行,則依竊盜罪提起公訴。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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