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制上路 補休不可抵充無薪假

《勞基法》修正條文本月上路,勞動部於官網上羅列休息日加班費、加班換補休、特休假遞延、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等26題QA供各界參考。有關此次修法加班費換補休採1比1計算,勞動部強調選擇權在勞工,由勞工提出補休日期,若雇主不同意該日補休,則協商不成立,雇主就須給加班費,因此不會有補休抵充無薪假的問題。

勞動部指出,加班費換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雇主不可片面要求勞工只能換補休,預先拋棄加班費請求權等;而當勞工要換補休時,提出補休日期等,雇主也可以不同意,此時協商就破局,勞工就必須依法給予加班費,不可強制換回補休,也不可以拿勞工的補休充抵無薪假,這些都是違法行為。

此次新修法也讓特休假可遞延到下一年度,勞動部指出,特休假遞延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即可,勞方應於雇主結清工資前告知特休假要遞延的訊息,否則雇主就需依法在年度終結時,結算勞工特休假未休日數,並且發給工資。

勞動部補充,倘若勞雇雙方合意遞延特休假,勞工於下一年度排定特別休假時,應優先由遞延的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如果遞延後仍有應休未休畢的特休,則需依照原先請休年度該勞工的工資標準,換算成加班費給予勞工。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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