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榮民總醫院邢姓、黃姓放射師,各收受醫療器材廠商30萬,士林地院原認為,兩人不具公務人員身份,判決免訴,經高院發回,士林地院更一審依貪汙罪判決有期徒刑2年、1年10月不等,其中黃姓因主動繳回不法所得,緩刑5年。
2004、2005年邢擔任兒童心臟科放射師,而黃則是心臟內科放射師,院方採購人員會詢問哪一種器材比較適合,兩人提供意見後,協助訂底價、驗收等業務,之後該廠商在以67萬等價格順利得標,而黃則協助該廠商2005年以底價390萬購買心臟電擊器、心電圖管理系統等,廠商在同年12月底,交付30萬的回扣。
士林地院認為,兩人並非專職的採購人員,僅是標案的申請人,不具公務人員身份,判決免訴,但高院認為,兩人是公家機關的「授權公務員」,因而發回給原法官審理。
判決指出,兩人辦理採購案件,廠商都會給錢作為「贊助」之用,是沉痾已久的陋習,兩人卻循舊例收受賄賂,邢犯後始終否認犯罪,認犯後態度不佳,依貪汙罪判決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而黃犯後坦承犯行,判決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