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專法回歸人團法 紅十字會無被廢危機

施行超過一甲子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經立法院三讀廢止,前年7月27日,蔡英文總統公布生效後,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力求保住法人資格與紅十字會名稱,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紅十字總會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8日審結,駁回上訴,紅十字總會敗訴定讞。

紅十字會總會認為,2016年7月12日,立法院未經委員會審查,就以粗暴多數、莫須有罪名,廢止民國43年10月18日制定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台灣成為第一個廢除紅十字會專法的國家,廢專法有否定紅十字會法人資格之虞,且無異拒絕適用日內瓦公約規範,剝奪紅十字會依公約應有的特殊地位及「紅十字」名稱、標誌專用權,除使原組織難以運作,亦使受紅十字會援助的國內、外受援者權益受損,紅十字會國際地位受到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

紅十字總會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要求內政部不得作成廢止紅十字會人民團體立案登記及廢棄該會法人資格,或命解散的行政處分,也不得許可該會以外之人設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或其他含有或近似「紅十字」的名稱及標誌的組織。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去年5月25日判決紅十字總會敗訴,主要理由是認為,紅十字會法雖經廢止,但紅會仍為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的人民團體,廢棄專法規範後,是回歸人團法,沒有證據證明有遭內政部以違反法令,作成廢止立案許可處分的立即危害。內政部2016年8月1日曾開會研商,認定紅會有繼續存在必要與價值,且缺乏事證,可認為內政部有將作成許可其他團體使用紅十字會名稱或標誌而立即侵害原告紅十字會權益情事,判決紅會敗訴。

案經紅十字會總會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8日審結,認定原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紅會上訴,全案確定。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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