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酒駕追撞違停貨車死亡 貨車司機獲判無罪

潘姓貨車駕駛2015年11月間將載有挖土機的貨車停放在路邊,遭到後方一輛機車追撞,騎士送醫不治,檢察官認為,貨車未僅靠路邊,並放置警示標誌導致事故,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士林地院認為,騎士追撞與緊靠路邊並無因果關係,判決貨車駕駛無罪,可上訴。

潘男傍晚6時許駕駛大貨車前往工地,行經新北市新台五路時,停靠路邊講電話,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轎車必須緊靠路邊,不能超過60公分,大貨車要小於1公尺,經丈量後,貨車前輪距離1.79公尺、後輪1.27公尺,且未在後方放置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

而機車騎士從後方直接撞擊後方拖板,身體、頭部受到重創,醫院搶救無效,隔天宣告死亡,騎士經抽血後換算,酒測值1.05mg/L。

潘的辯護人稱,就算潘姓駕駛,將貨車往內移動數10公分,依事故撞擊點顯示,仍然會遭到追撞,而且,其他機車騎士都順利通過,就算是沒有放置警示標語,也只是違規罰款,與機車騎士死亡並無因果關係,騎士酒後駕車才是事故主因。

合議庭認為,縱使貨車沒有緊靠路邊,但另一側的輪子也沒有超出白線,佔用其他車道,根據騎在後方的騎士證稱,死者沒有煞車,直接撞擊,認定是死者自己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事故,因而判決貨車駕駛無罪。

(中時)

image_print列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