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肇事逃逸 運將裁罰9000元吊照3年

計程車孫姓司機去年間搭載印尼籍乘客,行經苗栗三義苗140線路段,與房姓重機騎士所騎機車發生碰撞,到房姓騎士受傷,孫雖下車查看但隨後逕自駕車離開現場,事後被裁處罰鍰9000元並吊銷駕照,並於3年內不得考照。孫提起行政訴訟,仍被法院駁回。

法官調查,孫姓運將搭載印尼籍女乘客緹娜沿苗栗縣三義鄉苗140線北向,匯入台13線由南往北行駛,行經該路段54.9公里處時,與房姓騎士所騎機車發生碰撞,造成房雙肩、右肘、右腕、右髖部挫傷,孫男雖有下車查看,然未留待警方到場處理或留下聯絡方式,逕自駕車離去。

機車騎士事後報警處理,苗栗警分局龍騰派出所員警即開立違規通知單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於去年9月1日裁處小黃運將罰鍰9000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孫姓運將對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以駕駛自小客車為營業並賴以維生,事故發生時有對房姓騎士關心傷勢,已多次關切詢問有無要緊,見其傷勢輕微並有告知要先行將乘客載送苗栗市後即返回處理,也於當日10時許前往龍騰派出所報到處理,無肇事逃逸之故意。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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