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府裁罰臺化12.44億元不法利得 環保署撤銷

彰化縣政府以臺化公司違反《環評法》裁處12.44億元不法利得案,臺化不服提起訴願,環保署今天(9日)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經11位訴願委員討論後認為證據不夠充分,決定撤銷彰化縣府的行政處分,即取消臺化12.44億鉅額罰款,但彰化縣府可以另找證據再做適當處理。

環保署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蘇中光表示,駁回的理由可歸納為四點:

第1,彰化縣府認為臺化燃燒與環說書規定成分不同的生煤,卻未實地稽查檢測確認。

第2.縣府未查明臺化燃燒生煤經由防制設備與技術處理後,是否未符合環評承諾的加嚴標準,以及對環境有無造成不良影響。

第3.本案所說的違規事實長達8年,縣府應以臺化每批次購買生煤不符環說書內容的時間點,確認違規行為終了時,是否已超過《行政罰法》所定的3年裁處時效。

第4.不法利得金額的計算方式有誤,縣政府裁罰的12.44億是否已扣除臺化營運成本、淨利、停機歲修,以及曾購買符合環說書內容的生煤金額,這些都未能釐清。

關於此案是因彰化縣府在前年認定從1998年7月至2016年9月間,臺化申報的「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汙染之物質使用情形紀錄表」,所檢附的購買生煤成分證明與環說書不同,認定臺化在上述期間持續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並巷於去年12月7日裁處追回臺化12.44億元鉅額不法利得,臺化不服向環保署提出訴願,環署於今天做出裁決。

此外,臺化同時請求停止執行罰款,這部分彰化縣府先前已同意,臺化在環保署訴願委員會做出決定前可暫緩繳納罰鍰;因此這一申請已經重複,環保署今天亦予以駁回。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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