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規劃律師引進公司治理 台北律師公會肯定

針對金管會宣布進行為期3年的公司治理藍圖,將參考英美法系公司秘書制度,將律師、法務人員引進公司治理,並計畫分階段實施,台北律師公會1日發表聲明,對於金管會為進一步落實公司治理原則,並為解決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合法性,一遇經營權爭奪即生訟端之沉痾,擬引進新制以圖解決之積極任事作為,予以高度肯定與支持。

台北律師公會表示,依據報導,金管會規劃中公司治理人員之資格,除要求應達到經理人層級外,且必須是律師、會計師或是擔任金融業法務、財務或股務達3年以上之人員。制度設計上清楚標明此職位與公司間不屬於勞動契約下之服從指揮監督關係,並要求具備一定之專業能力,期待能在相對獨立之企業內部發揮專業能力。

對此,公會進一步認為,公司治理人員之法定職責既然主要為協助公司遵循董事會及股東會相關法令及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與經營公司有關之最新法規發展,在專業性與相對獨立性上,毋寧具備相當法務專業與受執業倫理規範規制之律師更具適格性。

相對於金管會之規劃方向明確,目前由立法委員提出的公司法修正草案版本,就公司治理人員之資格要件及應受訓課程悉概括授權予主管機關制定,為合法律授權明確原則要求,宜就一定之資格條件等於授權條款中明訂,以確保立法目的之達成與貫徹。

公會表示,無論是金管會之規劃,或前述公司法草案規定,公司治理人員得由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兼任。此規定在立法初期固然可降低新制對於業界之影響,長期之計,仍應朝廢除兼任之規定努力,以利立法目的之落實。

聲明指出,預見從此新制之引入後,至能在實務運作上發揮功能,尚待更多的配套與努力,公會將持續關注,並為會員提供必要之專業研訓,同為提升國內公司治理之目標共同努力。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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