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那些無中生有的:不要鬧了

孫安佐事件發生,國內有駐外記者的媒體,大多在第一時間抵達現場做第一手報導。很多不在前線的,也展現各種本領,找各種角度來發揮。

但是,有的實在是錯的離譜。其中一個最誇張的例子就是某周刋發了一個聳人聽聞消息,來源取自於一個名字也是「Delaware County Jail」 的網站,利用網上消息及截圖來臆測孫安佐「未來」的獄友是兒童誘姦犯。

我看到標題當下感覺是莫名奇妙,因為孫安佐目前是所謂的「pretrial detainee」也就是被審判前的拘留者,仍在等待出庭。法官受不受理他的案子都還不知道的階段。所以媒體不能預設立場或預先審判,認為他未來會有獄友。

然後把連結打開,不看還好,一看昏倒。該周刋引用的監獄是在印地安那州的Delaware County (美國很多州,會有一樣地名)根本不是在賓州。也就是完全張冠李戴。這是一個極為嚴重的錯誤。

因為是法律案件,不管是警方或律師描述這起事件用的專有名詞,必須仔細推敲。

我自己體會是,這一次孫安佐被補,第一時間應該好好研究的是警方手中的Affidavits (口供)。

我在採訪上達比警察局長奇伍德就拿到這份文件。當時沒有好好推敲,仔細一讀發現一個重要關鍵,就是警方有唸憲法賦予他的權力給他聽,但是孫放棄法賦予他的緘默權,還自願簽下他的聲明,類似自白書。

後來我問他的律師這是否是一個嚴重錯誤?他馬上回我一個「Yes!」

而根據他的口供,他被起訴罪名是「Terroristic Threat 」,但是上面有號碼,是賓州法律代號,上網一查就會發現他是犯了這個罪的哪一個部分。而這個「Terroristic Threat」每個州的判法都不一樣,在賓州如果被認定有罪,是First Degree of Misdemeanor (一級輕罪),最高五年。

結果媒體大幅報導了半天,最基本的逮補過程和罪名都沒有在第一時間去把它搞清楚。

我必須承認,我並非法律專業記者,因為這個事件,我學到了許多平常不會接觸的法律知識,増長見聞。

如果媒體沒有派記者在前線採訪,取得第一手消息,但是卻有壓力要發文。為什麼不去花時間解釋和案件有關各種法律名詞以及相關規定,教育大眾?

如果沒有興趣,至少可不可以不要張冠李戴,無中生有?

因為這件事告訴我們什麼?就是玩笑不能亂開,媒體切忌幸災樂禍,什麼獄友可能會是兒童誘姦犯,一點都不好笑!好嗎?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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