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條文修正,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傷害險投保保險金額應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
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前村長余元龍去年勘災時,遭土石流活埋,但因里長非法定公職,不適用「因公殉職」撫卹規定,只領到8萬元補助金,村里長權益再次受到關注。
現行法明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台幣4萬5000元,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最高標準比照鄉、市民代表會代表。
立委原本提案修法,將村里長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一口氣訂為1000萬元或是1200萬元;內政部長葉俊榮在法案初審時憂心,投保金額過高,恐影響保險業者承保及村里長投保意願;最後初審通過將傷害險投保金額定在500萬元以上。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鄉鎮公所編列保險費預算,應包含500萬元以上傷害保險的保險費金額,施行日期則訂在今年12月25日,與下一屆村里長任期銜接。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