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小時滾床單4次 前女友告前男友性侵

究竟是怎樣的情愛糾葛,讓一對男女在6個小時內發生4次性關係,而女方卻在事後告男方性侵?

台北一名女子指控,去年8月某日晚間道吳姓前男友住處聊天。據蘋果報導,清晨5時許,吳男想要愛愛,她雖拒絕仍遭吳男霸王硬上弓得逞;之後直到早上11點,吳男又違反她意願,不顧她下體疼痛,嘿咻了3次,等於在6小時內,遭吳男性侵4次。

吳男到案對4次性行為坦承不諱,但表示全是你情我願,至於當天為何如此「勇猛」?吳男說,因為兩人之前大吵,和好後一起吃飯過夜,但過程仍吵鬧不斷,所以才會發生「吵完後做愛」的狀況。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發現,女子在兩人發生4次性行為期間,有到住處外上廁所、喝水,表示她隨時可離開,但女子仍與吳男共眠,綜合各項事證,認定吳男罪證不足,將他不起訴。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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