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婦人將故障貨車暫停路旁,卻意外釀成一起死亡車禍。(林和生翻攝)54歲蔡姓婦人去年駕駛貨車行經屏東縣新埤鄉,卻因車輛引擎熄火無法繼續行駛,找來家人將車暫移路旁,無奈當晚竟造成一名莊姓騎士意外撞擊後車斗傷重不治,屏東地院法官認為蔡女未在車後擺放反光標誌釀禍,依過失致死罪判決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蔡女向警方表示,2017年5月7日下午3時許欲將放置農舍的水桶載回家,途中因貨車突然熄火故障,她電請家人到場處理,合力將貨車推至前方約100公尺前的路邊慢車道停放,並在車輛後方放置1個三角錐,隨即離開現場。
巧合的是,莊姓騎士當晚沿道路同方向直行,疑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從後追撞貨車左後車尾,莊男當場倒地,全身多處開放性骨折且脾臟撕裂,緊急被送往東港安泰醫院救治仍回天乏術。
事故當下蔡姓婦人兒子行經現場,並向警方表示貨車是家人所有,是因故障才停放該處,因此循線找到肇事的蔡女;她坦承車輛是自己開的,不過否認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她強調,為避免事故刻意在貨車後方放置1個三角錐。
但承審法官認為,蔡婦將故障貨車停放路邊卻未依規定停放於不妨礙他人通行的地點,且未擺放明顯的夜間警示標誌即離開現場,導致被害人因而死亡,造成寶貴生命喪失而無從彌補過失程度,加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惟念婦人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審酌後判刑6月,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