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段宜康,4年前「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不實爆料指以無黨籍參選彰化縣長的前台聯立委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候選人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黃憤而提告並求償,高院維持一審判決段須賠償黃女20萬元,並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天。
段宜康2014年11月於臉書發文「彰化的選舉真是詭異。一個前綠營 候選人堅持打到底,而且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這是第一個 詭異之處。第二個詭異處,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 用一個金主。」
黃文玲認為段宜康言論已貶損其名譽,憤而提告並求償1000萬元。 刑事部分,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將段宜康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褫奪 公權1年,但高院審理後,認為段有盡合理查證義務,逆轉改判段宜康無罪,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
民事部分,黃文玲認為段有賠償責任;段宜康則主張,高院認定他 有合理查證而判決無罪,當然不必賠償。北院審理後認為,段侵害黃女名譽,須賠償20萬元,須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天。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