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黃文玲指控不實爆料 段宜康判賠20萬元

段宜康共用金主說,今(5日)民事判決須賠償黃文玲20萬加上臉書刊登道歉啟事

段宜康共用金主說,今(5日)民事判決須賠償黃文玲20萬加上臉書刊登道歉啟事 (中時資料照/王英豪攝)

(17:35更新)民進黨立委段宜康,3年前「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不實爆料,指以無黨籍參選彰化縣長的前台聯立委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候選人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黃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決段須賠償黃女20萬元,並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天。全案可上訴。

段宜康當時在臉書上PO文「一個民調只有0.3%的「前綠營」候選人堅持打到底,而且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這是第一個詭異之處。第二個詭異處,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遭黃女控告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及加重誹謗等罪,並求償1000萬元還要登報道歉。

刑事部分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將段宜康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高院認為段有盡合理查證義務,二審逆轉改判段宜康無罪,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民事部分段宜康主張高院認定他有合理查證而判決無罪,當然不必賠償黃文玲1000萬元,但北院仍認為段的言論侵害黃女的名譽,審酌兩造的經濟狀況及受損害程度,判決段須賠償20萬元,並須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天。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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