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因應跨國刑事犯罪形成漏洞,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明定刑事司法互助事項本於互惠原則,可作為我方與外國司法互助事項的基本法原。新法自公告後實施,未來外國政府或機構可向我方請求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返還犯罪所得等,且司法互助範圍也適用於大陸及港澳地區。
新法明定,法務部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主管機關,刑事司法互助則包含我方與外國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之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的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
新法也明定,若是對於我方主權、國安、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危害,或是導致有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刑罰,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由於日前發生港男來台殺女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曾在初審時表示,我方與香港未簽署司法互助,辦案確實遇到阻力,但相信立法通過會一定有幫助。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