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配合國際管理趨勢,維護化妝品衛生安全,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將非藥用的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製劑納管。另外,未來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違者可廢止公司、商業及工廠登記。
三讀條文明定,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因此未來非藥用之牙膏及漱口水都將納入化粧品管理。
為了加強化粧品上市後的品質安全管控,三讀條文明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同時,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並完成工廠登記,但考量如手工皂等製作相對單純,且多有弱勢經營,因此無需完成工廠登記,但製造場所仍應符合設廠標準。
三讀條文規定,業者若違反化粧品製造場所相關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的登錄或許可證。
另外,三讀條文也提高廣告不實罰則,從原先5萬元以下修正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若化粧品有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