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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地制法》 地方議會應即時轉播

國會議事轉播已有成效,為了促使地方議會落實會議公開透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地方制度法》增訂第54條之1條文草案,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訂定錄影錄音及轉播規則,相關準則由內政部訂定。

去年曾發生澎湖地方媒體想要直播議會會議遭拒而提起訴訟的事件,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國民黨立委陳學聖、民進黨立委黃國書等人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要求縣市議會以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全程轉播大會會議、施政報告、質詢及分組審查,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全台7成以上的縣市議會有大會即時轉播及隨選視訊,僅剩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金門縣等4縣市還沒有設置大會即時轉播;而204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有即時轉播與隨選視訊的比例低於5%。

花敬群說,有關議事公開方式,需考量議會與代表會的財政情況、人力與技術設備等因素,尤其代表會在財政上較難負擔即時轉播及隨選視訊,內政部建議因地制宜,保留議事轉播方式的彈性。花敬群也提到,以縣市建置直播系統費用約新台幣1千萬計算,若204個鄉鎮市民代表會都要建置,經費需20億以上,這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因此中央目前沒有規劃予以補助。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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