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廢止《工廠法》 90年《工廠法》將走入歷史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廢止《工廠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工廠法》在1929年制訂,並自1931年8月1日施行,是我國最早的勞動基準立法。勞動部表示,由於該法40年未修正,適用對象也已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因此無繼續適用的必要。

勞動部表示,《工廠法》訂定當時,正是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之初,開始以國家力量制訂勞工保護法令,賦予雇主公法義務。風起雲湧的年代,《工廠法》是當時相當進步的立法。但多年來經濟社會情勢快速變遷,該法40餘年未曾修正,當前勞動情勢已與當初立法時空背景截然不同。1984年8月1日《勞動基準法》施行,就適用範圍及勞動條件更見周全;《工廠法》規定中有關工人福利、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工人津貼及撫卹、工廠會議等事項,亦以分由《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為更周延之規範。整體而言,勞工權益保障法制已更為完善。

勞動部表示,為簡化法令,經會商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檢討後,認《工廠法》適用對象皆已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無繼續適用之必要,將廢止案報陳行政院審查,在行政院會審查通過廢止案後,將提送立法院審議。

(中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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