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的未休特休工資數要如何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勞動部今(11)日補充解釋,平均工資是以事由發生當日的前6個月內平均計算,但應休未休畢的特休假,究竟有幾天要列入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就由勞資雙方自行協議。
要判斷遞延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必須先確認該遞延特別休假日數「原年度終結時點」,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之內,如果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才會被列入計算。
舉例而言,勞工甲107年度有應休未休畢的10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3個月至108年3月31日後,結果雇主於108年4月1日資遣勞工甲,而當時還有5天遞延的特別休假未休,此時要計算勞工甲平均工資,就要回推6個月,計算期間為108年3月31日至107年10月1日。
勞動部指出,因為勞工甲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跨107、108年度,遞延的5天未休特別休假屬於107年全年度未休假工作所得的報酬,但究竟有多少未休日數屬於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