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言言(化名)去年與房客簽1年租約,但房客只給第一個月房租,之後就是言言惡夢的開始,房客開始拒接電話,還編工作不穩、借錢未還等怪理由,一再拖延繳房租,今年3月寄存證信函時,房客又拒收,讓言言一個頭兩個大。
●法律評析
按民法第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規定。
租賃人若有2個月並未給付租金,可以催告後倘對方再不給付即終止契約,則租賃人即無權占有房東房屋,據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至於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並可據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