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案到現在,他的能力或精神鑑定結果如何,只有他律師知道。 但是到底這個鑑定在美國相關法律上是代表甚麼? 有必要搞清楚。
依照賓州刑事法,當嫌犯被捕之後,法官會就此案設定保釋金。接下來的一步就是所謂的Preliminary Hearing (預審)。
因為要出庭,所以不管法官或是檢方及辯方律師都可以提出一個要求,就是針對被告的能力進行鑑定,這個專有名詞叫做Competence Evaluation (能力鑑定)。
這是美國憲法保障有關刑事案件上的程序正義,就是嫌疑犯必須有能力接受公審 (stand Trial)。
這是源自於最高法院在1960年的一個歷史性判決。33歲的Milton Dusky被指控協助綁架及強暴未成年女生,但他很明顯地有Schizophrenia (思覺失調)的心理疾病,但是卻有Competence(能力)接受公審。最後被判了45年。
結果他到高等法院時申請重審,理由是他在當時根本缺乏健康的心理狀況出庭。最後最高法院認為,的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當時有能力出庭。所以把這個案件發回到地方法院,規定必須先就他到底有沒有能力出庭這一點開庭辯論,如果他真的有能力,就會舉行新的審判。
每一個州的能力鑑定內容及標準都不同, 但是基本上必須要包括兩個要素, 就是第一, 被告必須了解他被控的罪名。 第二, 被告有能力協助律師替自己辯護。
孫案現在如果進行認罪協商,是否具出庭能力也不是重點。
值得強調的是能力鑑定又和所謂的Insanity (精神障礙)又不一樣。
能力鑑定只是決定有沒有能力出庭,不是去決定你需不需要為所犯下的罪去負刑責。
有沒有能力出庭,由法官來認定,也就是可以在出庭前就決定。但如果要以精神障礙辯護(Insanity Plea)方式,則必須由公審團來做決定。
如果被認定是因為精神疾病而無罪,通常會被送到相關設施。有的被告在精神病院待的時間,甚至比所犯下的刑期還要長。
所以現在外界所有在討論孫安佐的精神或心理狀況,包括上達比警長奇伍德在內,都是在私人意見和個人評論的範疇。
孫安佐到底有沒有做精神或心理鑑定,而且是哪一種鑑定,只要律師不說,沒有人知道。如果沒有第一手消息,不宜妄加評論。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