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劉姓男子,年輕時酒後不順心就對妻兒拳腳相向,20多年前妻子不堪受暴訴離成功,劉男晚年潦倒、貧病交迫,要求早已斷絕往來的3名子女盡扶養義務,子女反控劉男未盡人父責任,請求法官免除扶養責任,法官審理後,判兒女們免扶養劉男。
●法律評析
俗話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即便曾經傷害過孩子(不論是內心還是身體),做子女的仍該感念父母的養育之情,盡到照護扶養的責任,但站在法律的觀點,這樣「不是」的父母,在請求子女扶養時,會受到什麼樣的限制?下面就民法的規定來簡單說明扶養。
施暴的父母可以請求子女扶養嗎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這點在民法第1114條1款有規定。縱然父母為施暴者,對子女而言仍是直系血親,依照民法第1114條1款,子女對施暴父母仍負扶養義務。
父母親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請求扶養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父母親(直系血親尊親屬)有無受扶養的權利不是由「謀生能力」來判斷,易言之,父母親若無謀生能力(出外工作的能力),但得以自己財產來維持生活,就不具有法定受扶養的權利;相反的,如果父母有謀生能力,但現在所得的工資及未來預期能得到的財產也不足以「維持生活」,則依法有受扶養的權利。
負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以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履行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1項1款)。同是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優先(民法第1115條第2項)。若子女有數人,應各依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3項),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經濟條件較好的子女,可能要負擔比較多的扶養義務。
受虐子女可透過聲請來免除扶養義務
父母親若曾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子女,或無正當理由未扶養子女,老了想請求子女扶養時,子女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由法院來裁判;若是情況更為嚴重,縱使減輕扶養義務仍然不夠,法院得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第1項、第2項)
傳統的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觀念已經不合時宜,就現行的法律來看,「不是」的父母老來的扶養權利是會被剝奪的,以本件案例而言,劉男年輕時不事生產,對年幼的子女不聞不問,且酒後心情不好便對妻兒施暴,甚至曾持刀將妻兒砍成重傷,可認為對負扶養義務之子女實施身體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又從子女出生到成年期間,都沒有扶養子女,也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依民法1118條之1的規定,劉男的3名子女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