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跟「搶」差很多!為了2顆火龍果 他丟4年自由

高雄市高姓男子前年騎機車到吳姓男子的果園,偷摘2顆市價66元的火龍果,吳男發現後立即持棍棒前往阻攔,高男為脫免逮捕,竟持預藏的螺絲起子朝吳男胸部刺去,所幸吳躲避未受傷,最高法院考量高男犯後沒有悔意,依準強盜罪將他判囚4年確定。

高姓男子從2016年9月2日起,每天凌晨都騎機車到大寮區的火龍果園,以徒手摘取方式竊取火龍果後,再騎機車逃逸,9月4日凌晨他如法炮製,但被偷怕的果園主人吳男,透過監視器發現高的犯行,吳男立即報警並持長棍前往阻攔。

吳男到場後即拔取高男插在機車孔上的鑰匙,要求對方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不可擅自離去,但高男不願配合欲搶回機車鑰匙,與吳男發生拉扯、推擠,並取出螺絲起子猛力朝吳的頸、胸刺去,吳急忙閃躲並逃離現場,高男騎車逃逸後被警逮獲。

竊盜罪部分,高男遭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確定;準強盜部分,高雄地院將他重判8年,高男不服提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他犯罪所得不高應予減刑,考量他犯後誣指遭果園主人毆打,沒有悔意,將高男判刑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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