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於《政府採購法》條文規定,法人或團體進行政府採購時接受補助若超過總金額一半,須受公共工程委員會監督,但遭立委質疑認為阻礙藝文發展。對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政府採購法》修正案,未來藝文採購將不受任何補助限制,但會受文化部等補助機關監督,較過去鬆綁不少。
綠委張廖萬堅提案,認為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的法人、團體,若屬藝文採購,將不受補助占採購金額一半就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但須受文化部等補助機關監督;文化部對藝文採購已辦理很多公聽會,認為可修法放寬此項,但原則上還是符合《政府採購法》的精神。
綠委吳思瑤表示,雖然藝文採購及資訊採購都希望能排除《政府採購法》的程序,但文化部從去年就已在研議藝文採購的規則,認為藝文採購可先放寬。
由於朝野共識高,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新增,團體接受補助進行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此外,初審條文也新增,若政府機關辦理2億元以上的巨額採購工程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提供採購必要的諮詢;若要進行具一定專業知識的採購,機關也可視需求成立採購小組,以求審慎周延。
《政府採購法》尚未完全初審完畢,下午交通委員會將繼續審查。
(中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