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案又燒回獨董 法學教授:法商系所教授擔任獨董可多了

台大校長人事案燒了4個月居然又燒回獨立董事,有法學教授大呼不可思議:「學校有老師擔任獨董,是榮譽,也是教育部鼓勵的產學合作,怎麼會變成壞事呢?」若教育部真的不希望教授擔任獨董,那就針對全國教授去查,尤其法律、經濟、會計系所擔任獨立董事的老師可多了。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法學博士吳威志表示,大家都誤會獨立董事的作用,所以3個月前他有寫文章投書,覺得社會大眾應該比較了解了,沒想到管案燒來燒去又燒回獨董。

吳威志說,獨立董事是參考過各國作法於《證卷交易法》設立的,用意是請專家學者外部監督公司。要當獨立董事,須有財經法律講師以上、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5年以上工作經驗;且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不能受僱、限制持股、不可財務或業務往來。「這麼多防弊條件,除了要讓專家學者監督公司,也是請專家學者輔助公司正常經營。」

吳威志說,以管中閔一個這麼有聲望的學者,獲邀擔任獨董,是對學校的肯定,學校歡迎都來不及了,一方面這是榮譽,另一方面也是教育部鼓勵的產學合作。

他表示,如果教育部真的不希望教授擔任獨董,那就針對全國教授去查,尤其是法律、經濟、會計系所教授,擔任獨立董事的「可多了」。

就遴選程序來說,吳威志表示,獨董和其董事的身分,也不在遴委會排除規定內。他打個比方:A校校長候選人是B校畢業,B校校長要來當A校遴委會委員,雖然兩人是校友和現任校長的關係,也沒有在排除規定之內,「因為你如何能推定這種關係一定有利益輸送?」台灣是法治社會,遴選辦法裡沒有排除,就沒有違法。

萬一管中閔方面要興訟,要從哪個角度?吳威志沉吟了一下,表示他認為興訟主軸應該是台大師生,因為台大遴委會、臨時校務會議都做出決議,卡管已經造成台大無法運作,前任校長所任命的行政主管也都任期到了,教育部必須在期限當中給台大一個合法合理的地位,否則就已經涉及瀆職;此事必須由監察院負責相關調查。

(旺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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